1、荣誉性纪念章一般应当向参与过该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颁发。
2、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表彰奖励是指以中央、、中央军委名义单独或者联合开展的表彰奖励。
3、“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4、第四条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
5、第四十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功勋荣誉表彰奖励。
6、第二十二条对坚决贯彻执行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国家级表彰奖励。
7、七一勋章
8、共和国勋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荣誉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9、国家荣誉称号
10、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本地区、本系统称谓,并与国家国家荣誉称号,以及荣誉称号相区别。
11、第十三条国家在国庆日或者其他重大节日、纪念日,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必要时,也可以在其他时间举行颁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仪式。
12、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荣誉称号和表彰奖励的组织实施,负责中央、、中央军委联合开展表彰奖励的评选等工作,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
13、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
14、友谊勋章
15、第五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国家最高荣誉。
16、第二十三条国家级表彰奖励名称一般冠以“全国”、“国家”等,具体名称可以根据被表彰对象身份和事迹特点确定。
17、第五章 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
18、第十七条荣誉称号采取提名方式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向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提出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19、他是中国核武器事业开拓者程开甲院士。
20、(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21、第四章 国家级表彰奖励
22、第四十四条生前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本条例规定授予功勋荣誉、给予表彰奖励条件的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施行后去世的,可以予以追授。
23、第七条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道德品质高尚,群众公认的杰出人士。
24、任何人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
25、八一勋章,是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军队最高荣誉,授予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建立卓越功勋的军队人员。
26、第十九条授予荣誉称号,应当举行专门的颁授仪式,向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奖章、证书。
27、共和国勋章
28、第十条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请中央同意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程序作出决定。
29、第十六条荣誉称号采取不定期授予的方式,具体名称根据被授予对象的事迹特点确定。
30、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2017年8月8日起施行。
31、(三)初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初审同意后,省部级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征求公安等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管理权限还应当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环境保护、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意见,并组织公示。
32、第二十六条对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口外交流合作中贡献特别突出的外国人,可以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33、程开甲院士,是他是中国核武器研究的开创者之一,曾参与中国第一颗原子弹研究,其出版了中国第一本固体物理学专著,提出了普遍的热力学内耗理论。其中六大荣誉指的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两弹一星”功勋奖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八一勋章”、“改革先锋”称号、“人民科学家”国家荣誉称号。程开甲院士把自己的一生都奉献给了中国的科学事业。
34、第三十一条中央和国家机关联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开展的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将工作方案报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组织实施。
35、(五)决定。中央、、中央军委决定表彰人选,发布表彰决定,并颁发奖章、奖牌、证书等。
36、七一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员,这是由中央决定、中央总书记签发证书并颁授的内最高荣誉。
37、建立困难帮扶机制,设立专项基金,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及时予以救助。
38、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授予“共和国勋章”、“友谊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并签发证书。
39、第九条“共和国勋章”通过评授和普授两种方式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评授指评选授予,按设定条件好中选优,评选确立,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普授指普遍授予,根据特定历史时期的任务、特点确定基本条件,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参与者、参加者均可授予。
40、(二)推荐。有关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上报。
41、第三十七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42、第三十三条荣誉性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
43、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提出荣誉称号初步建议人选。
44、第四十一条对被撤销功勋荣誉表彰奖励的个人,应当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等,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对被撤销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的集体,应当收回其证书和奖牌。
45、第三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46、(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47、第二十七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以上委和、省级工作部门对坚决拥护中国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认可的个人和集体,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48、第四十二条对擅自举办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借功勋荣誉表彰奖励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功勋荣誉表彰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9、第三章 中央、、中央军委勋章和荣誉称号
50、第七章 待遇和管理
51、第六章 纪念章
52、第八章 附 则
53、第八条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一般冠以“人民”,如“人民英雄”、“人民卫士”、“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人民教育家”等,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
54、第三十条部门和地方的表彰奖励定期开展,一般每5年开展1次。特殊情况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奖励。
55、市级委和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2个,县级委和表彰奖励项目每年不超过1个,省级工作部门表彰奖励项目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个。
56、八一勋章
57、第一章 总 则
58、第二十五条国家级表彰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59、第四十六条本条例由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0、(四)复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有关方面组织复审,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后,组织公示,按程序报批。
61、第十八条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方面的初步建议,经过资格审查、评选、考察等环节,提出荣誉称号获得者建议人选,报批准,由签发荣誉称号证书。
62、第二十九条市、县级委和,省级工作部门等市县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经本地区省级委和批准。
63、第十五条设立荣誉称号,授予在建设和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群众公认的个人和集体。
64、《中国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5、第三十二条中央、、中央军委可以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个人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66、第二十条中央、、中央军委可以联合授予荣誉称号。
67、(六)备案。国家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将表彰名单报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备案。
68、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和等省部级表彰奖励项目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中央、批准。
69、国家荣誉称号一般通过评授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由中央直接提出并按程序随时授予。一般每5年授予1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逢五、逢十”周年时进行,有需要时可以及时授予。
70、“友谊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71、第六条国家勋章包括“共和国勋章”和“友谊勋章”。
72、第三十五条经中央、批准,省级委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颁发荣誉性纪念章。
73、第二条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中央、、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和开展表彰奖励,中央和国家机关、县级及以上地方委和、省级工作部门等面向社会或者本地区、本系统开展表彰奖励,适用本条例。
74、第四十三条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办理。
75、(三)公开、公平、公正;
76、国家荣誉称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最高荣誉,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77、第四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78、第十四条中央设立“七一勋章”和荣誉称号,中央军委设立“八一勋章”和荣誉称号,分别按照《中国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军队功勋荣誉表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9、可以直接决定授予荣誉称号。
80、第三十六条设立、国家、军队功勋簿。“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友谊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军队根据需要设立的其他勋章获得者,中央、、中央军委单独或者联合授予荣誉称号的个人和集体及其功绩应当记载于功勋簿。
81、(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82、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
83、第二章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84、部门和地方表彰奖励评选程序,参照国家级表彰奖励程序执行。
85、第三十九条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维护声誉。
86、(一)制定方案。承办单位提出工作方案,按程序报批。
87、(五)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激励为主。
88、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褒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凝聚力和感召力,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等,制定本条例。
89、友谊勋章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勋章”,是中国国家对外最高荣誉勋章,授予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90、第二十四条国家级表彰奖励分为定期表彰奖励和及时性表彰奖励。定期表彰奖励项目一般每5年开展1次。对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集体可以给予及时性表彰奖励。
91、第三十八条各级委和及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等应当给予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关心和帮助,开展走访慰问、培训交流、休假疗养等活动,可以邀请其参加重要庆典和重大活动。
92、第三十四条纪念章作为荣誉性纪念,重在精神鼓励,不享有有关待遇。
93、不是八一勋章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1927年8月1日—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的有功人员。八一勋章共分:一级授予当时师级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团级和营级干部,授予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以及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八一勋章为金黄色或金银色相间的金属制品,其案外形为钝角五角星,中间衬以军徽,以尺寸的大小和含金量的多少区分一至。